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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借出USDT算不算民间借贷? 法院是这样判的!

imtoken官网地址 2023-05-19 05:18:46

USDT作为加密数字资产市场的入场券,一直饱受争议。 一方面,在价格波动巨大的加密数字资产市场中,USDT以其稳定的价格成为用户进行加密数字资产交易的重要媒介; 不清楚。”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看待USDT?近日,链法团队在更新链法智库时发现了一个案例,原告将USDT转入被告账户,被告开具欠条。然而,法院在判决中否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驳回原告的上诉。

案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1闽中267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判程序:二审

判决日期:2020年12月23日

o1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先生通过线上虚拟钱包IMTOKEN将钱包中的虚拟货币USDT币转入任某虚拟钱包IMTOKEN 79596 USDT币。

2020年9月4日,任某给朱某开具欠条,内容如下:今日,朱某收到现金40万元,一周后还清。 逾期罚款1日,按5‰利率计算。 后因任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任某某偿还49万元贷款本金及滞纳金。

o2 法庭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涉案的USDT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公民投资、交易非法“虚拟货币”,虽然属于人身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朱某、任某通过网络虚拟钱包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综上usdt借款软件,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任某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成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支付方式,借款人收到贷款时; (2) 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方式支付,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 票据交付,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贷款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时,借款人取得实际控制该账户的权利时; (5) 贷款人提供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毕的。”

本案中,上诉人声称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交付现金、票据、资金账户等或进行合法有效的电子转账被上诉人;

上诉人称,向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方式是在特定交易平台上划转USDT币。 被上诉人承认双方之间存在USDT币转移的事实,但否认该事实是双方约定的提供贷款的方式。 上诉人无法进一步证明在特定交易平台划转USDT币是双方可以约定的合法的借贷交割方式,故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USDT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与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不应作为市场流通货币使用,故上诉人在本案中将USDT币在特定交易平台划转是为了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o3链法评论

结合目前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理由有二:

一是转账USDT的行为不是双方约定的提供贷款的方式。 二是USDT不能作为货币成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标的物。

第一点的实质是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 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合同呢?

民间借贷是民事诉讼的“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解释与适用》的规定,案由分为合同、无故经营、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四个层次。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第四级案由。

参照上述理解和适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现《民法典》《合同法》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借款的合同。从贷款人处收回贷款并在到期时支付利息。 .

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 贷款币种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第二,USDT能否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汇编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借款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借款合同标的物为货币,不包括其他消耗品或非消耗品。

第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一般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 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仅要返还本金,还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支付,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贷款利率的规定。 第三,借款合同是双边合同。 作为出借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否则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到期还本付息。 第四,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契约性合同。 当事人表达意思表示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合同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务合同。 已确立的。

此外usdt借款软件,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第二款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解释及适用》的规定,“币种”主要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也就是说,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比如美元,都可以成为民间借贷的标的物。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以“USDT”等加密资产为“借贷标的”的所谓借贷合同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不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合同,或者不成立借款合同纠纷关系。 USDT和比特币、以太币都不属于“货币”的范畴,只是虚拟财产,这一点在此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1994年的公告中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成立时,其“标的物”是法律规定的,以法定以外的东西作为借款标的的借款合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借款合同。 .

传统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币圈的“虚拟货币借贷业务”主要包括虚拟货币借贷服务商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是使用“加密资产”或“数字资产”,这里为了方便读者阅读和阅读讨论,暂时使用“虚拟货币”。)

严格来说,在币圈提供“虚拟货币借贷业务”或其他服务的服务商,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行业内的“借贷”并不涉及金融机构。 虽然名义上是“贷款”,但并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贷款。 如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可能会被驳回(败诉)。

以涉案案件为例,虽然其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还款诉讼,但由于USDT并非法律意义上借贷关系认可的“货币”,法院仍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它声称无效并拒绝了它。 索赔。

o4 本案的一些启示

1、以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物的币圈“借贷”称为借贷,但并非法律认可的“借贷合同”。 双方必须充分理解这一点。 需要对“书面借款合同”进行适当调整,以符合现行法律要求。

2、对于以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数字资产为标的的币圈“借贷”,起诉时应慎重考虑“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案由。

3、如果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数字资产作为币圈“借贷”的标的物,最好以书面形式说明借贷情况,其中必须写明币种、对应的借贷金额、转账及收款汇款地址、利息等

4.即使法院不承认“民间借贷关系”,仍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数字资产,如本文所述。

5、涉及大额数字资产借贷时,应更加谨慎,切记完成相应的合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