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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借贷、托管与刑事风险——Techlaw AI系列沙龙第一期

苹果如何下载imtoken钱包 2023-05-16 05:18:43

案例一

案情简介:申请人A(合伙)、申请人B(自然人)、被申请人C(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申请人C将转让至申请人A名下的X公司名下5%的股份,股权转让费55万元,其中25万元由应诉人C支付给申请人A,由于申请人B委托应诉人C进行比特币等资产理财,基于该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益,被申请人C按期向申请人B归还合同约定的BTC、BCH、BCD后,申请人B同意向申请人B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30万元申请人A代表被申请人C。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C未按约定归还BTC、BCH、BCD,也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故二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合同。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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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院裁决的要点:

1、私人订立的比特币返还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法律法规不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流通比特币。

2. 比特币虽然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在占有、支配、权利变更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但不妨碍其作为交割对象。

3、在法律法规对比特币进行定性之前,仲裁庭不能正面认定其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以反向认定其既不是货币发行的货币。权威,也不是法定货币的数字化,不会产生利息。

4、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妨碍其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相关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当事人的一致意思,不违反法律,仲裁庭予以认可。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二、比特币借贷利息协议的法律问题; 第三,虚拟货币(比特币)是否真的有价值。

一、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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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案例的归纳总结,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比特币属性的看法大致如上图所示。 从法律角度肯定比特币的虚拟商品、电子数据、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的属性,但否定比特币的法定货币、资本、资产属性,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存在。 异议。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信息数据罪”,而不是将“盗窃”罪认定为“财产”罪。 可以要求退还他人名下的虚拟货币。

从行业角度看,比特币是用钱买来的,具有商品属性,具有资产价值。 撇开法律监管不谈,它是可以流通的。 它应该是一种虚拟资产,可以溢价支付。 这只是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 比特币的资产属性和交换价值不被认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比特币的性质认定其实是非常明确的。 央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强调,虚拟货币(比特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资产属性,不能交易,不属于虚拟资产。 但看看海外其他国家,比如香港新政的态度就非常明确和简单。 只要是基于区块链网络或分布式账本技术记录的,统称为“虚拟资产(Virtual Asset)”。 虚拟资产包括加密货币、加密资产和数字令牌。 香港政府将数字资产视为与股票、债券、黄金、商品等一样的新资产类别,这也代表在监管层面,香港政府直接确认其资产的属性。

态度和新加坡MAS的规定不一样。 在MAS去年年底颁布的《关于拟议支付服务法案的咨询文件》中,MAS将上述资产确定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并在支付服务法中加以规范,这意味着新加坡MAS的监管态度是将其作为货币和支付手段进行监管。 作为亚太地区主权信用相对较高的两个地区,监管态度的本质差异将导致后续市场走势的微妙差异。

这表明不同国家对比特币的属性存在不同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和属性认知。

二、比特币借贷利息协议的法律问题

对此,从业内人士的角度来看,只要交易双方约定比特币的借贷是有利息的,那么按照约定,一方就应该支付欠另一方的利息。 由于我国目前不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性质,即比特币是非法定货币,不具有交换价值,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借比特币不还法院,不是基金,因此不能产生法定层面的利息,如法定货币。 因此,比特币的借贷利息是不能被法律认可的。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明确不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

3. 比特币真的有价值吗?

比特币具有一定的存储容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格反映了价值。 比特币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其应有的价格。 因此,比特币具有价值。 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的使用价值是常识,其交换价值在一些国家已被相关文件所认可。 只是没有像法定货币那样的统一监管借比特币不还法院,有统一的国际标准,但这是未来的趋势,也是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 例如,香港和新加坡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兑换价值。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下,比特币的交换价值是不被认可的,不具有资产的属性。 如果认为比特币具有资产属性,那么窃取比特币或抢劫比特币应该以什么罪名起诉? 这是一个非常难以想象的问题。 如果将上述犯罪定义为盗窃、抢劫,那么在我国法律下,这些犯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是财产,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但比特币不具有交换价值。 如果将上述犯罪认定为盗窃、抢劫罪,这势必会破坏我国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体系。

案例二

案情简介:张某将其持有的37.4412枚虚拟货币托管在一家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 据一家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发布的声明称,2015年2月14日,该公司遭到黑客攻击,导致客户托管至该公司的所有虚拟货币全部丢失,包括张某委托给该公司的虚拟货币。公司。 随后,张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丢失货币对应的人民币价值。 本案一审审理,原告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要点: 一审法院:1、张某与比特币网络技术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2、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被告公司合法注册的身份; 3、不承认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张某本人承担,故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于以上案例,分析讨论一个问题:比特币托管业务的法律风险。

四、比特币托管(托管)业务的法律风险

在分析比特币托管业务的法律风险之前,有必要厘清基金监管、资产管理、资产托管、资产托管四个概念: 第一,基金监管(Escrow)主要是指特定时间段(通常为a shorter cycle),由基金监管人提供的资金/资产监控托管服务,用于确保在资金释放前,协议双方的其他义务得到妥善履行。 具体来说,币圈场外交易使用的机制是资金监管服务。 二、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 通常简称资产管理。 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概念。 从广义上讲,它可以包括所有资产和资产信息的存储、管理、增值和处置。 比如币圈的一些记账工具,自称为“资产管理工具”,但管理的不是资产,而是资产信息。 狭义的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具有潜在预期收益的财富管理或资产增值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财务管理。 第三,资产托管主要是指第三方银行或证券公司在金融和投资领域提供的托管服务。 例如,传统的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基金在完成募集时需要指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 ,确保投资者募集资金与基金自有资金分离,资金由公平的第三方托管,避免被盗或混淆。 第四,Asset Custody的英文术语虽然与资产托管一致,但内涵略有不同。 保管一词通常用于实物物品的储存服务,例如将贵重物品、现金、黄金等存放在“保险箱(Safe Box)”中。 香港新政用了“羁押”这个词,我觉得很有道理。 比特币白皮书的第一句话就确定了它的电子现金属性(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 如果提到现金托管的名称,称其为“托管”最为恰当。 但是,如果作为金融资产的标准术语,“托管”最为合适。 为统一全文标题,特此明确所有Custody暂称为“托管”。

从行业来看,目前虚拟货币托管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从与客户签订协议的维度进行监管。 例如,在与客户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规定托管公司对该情形承担责任,用户对该情形承担责任,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签订《服务协议》。 同时,为保证比特币的安全和保费,比特币托管公司会引入保险公司,为客户的托管行为投保。

从法律角度来看,点对点比特币托管业务是一种货币流通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对于比特币的托管行为,我国目前尚无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 仅依赖于托管公司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免责条款可能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金融托管需要经过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而目前的虚拟货币托管机制也可能涉嫌违规操作。

案例三

案例简介:刘某与黄某共同创办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 刘某为公司日常事务负责人,主管公司银行账户。 公司名下存在多种虚拟货币,主要由刘某个人电子钱包控制。 控制。 在业务沟通过程中,刘某、黄某得知有人要出售其他币种的虚拟货币。 后来,公司有人认为,在公司内花费大量虚拟货币购买其他非高级虚拟货币,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 同意使用公司虚拟货币兑换,但刘某认为自己已经答应对方购买,不能食言,人为牟利,于是将2000枚公司虚拟货币转入个人电子账户控制-钱包,然后与对方协商。 一段时间后,刘某、黄某兑换了公司虚拟币2000枚,得到了4000枚与公司币种相同的虚拟币。 随后刘某、黄某将2000枚硬币归还公司,剩下的2000枚兑换成人民币分给两人。 事发后,刘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逮捕。

基于以上案例,对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一是数字货币犯罪的案例分析; 二是如何规范未经公司股东许可提取自己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 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实现合规?

五、数字货币犯罪分析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司法机关仍然采用解释论的方法,将现有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型数字货币犯罪,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惩处。 更实际的做法是确保定罪有法可依,确保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同时,对定罪“数字货币罪”中频繁使用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解释和解释。

6. 未经公司股东许可提取自己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如何规范? 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实现合规?

其实这不是不能监管的问题,甚至不是伪命题,因为在虚拟货币行业,这个问题早就可以解决。 主要解决方案是将虚拟货币公司的财产放在一个电子钱包中,但是设置了两个key,即如果要调用电子钱包中的虚拟货币,需要得到公司的双重许可和另一个人,这样就有了一个相互监督的机制,这个机制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化解上述问题的法律风险,使公司合规经营。

结语

区块链已经在改善我们的生活条件和经济状况。 比特币之所以能够继续存在和发展,是因为海外一些国家的超前认可,让比特币产生了价值,有了生存的空间。 比特币的价值之所以暴跌暴涨,是因为没有统一规范的政府层面监管,这使得比特币主要被一些资本家控制。 比特币的发展是一个被迫的过程,也是货币发展的趋势。 我国将继续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看,对新事物的法律承认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从法律认知-法律保护-法律规范,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 假以时日,我们会到拥有庞大体系的民法中寻找答案,将其与同类事物进行比较,考量其属性。 从理论研究来看,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具有资产属性。 这是一个很有前途的未来方向,法律最终会给出应有的答复。 在现行法律下,相应的问题必须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解决。 最后,我们相信,时间会让新生事物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留下应有的足迹和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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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名或者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说明。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本案问题进行对质。 专家可能会被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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